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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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将阳朔县阳朔镇观莲路唐人街项目C幢6层646号房屋契税发票原件交付给原告***、***; 二、被告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为原告***、***购买的阳朔县阳朔 7 镇观莲路唐人街项目C幢6层646号房屋安装独立水、电表,安装标准以阳朔县自来水厂、阳朔县供电局认定的行业标准为准; 三、被告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将阳朔县阳朔镇观莲路唐人街项目C幢6层646号房屋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交付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粤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