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2016年5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期间按照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当时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已支付279649元);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12元,减半收取5556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负担5300元。此款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经其同意,由二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二原告。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负担170元,被告***、***负担4000元。此款二原告已向本院缴纳,由二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二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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