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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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65万元,并自2020年9月3日起至履行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00元,减半收取计为23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