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5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