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甘1021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0050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1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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