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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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4执382号

张男夫、党辉、韩星:

申请执行人张男夫与被执行人党辉、韩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男夫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党辉、韩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张男夫支付车款60000元;二、被执行人党辉、韩星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张男夫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被执行人党辉、韩星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张男夫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四、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及本案执行费82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268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韩星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男夫4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男夫放弃其余权利;二、本案执行费828元由被执行人韩星支付。现本案已按照上述协议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韩星、党辉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38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裁判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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