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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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204执382号 张男夫、党辉、韩星: 申请执行人张男夫与被执行人党辉、韩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0)陕0204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男夫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党辉、韩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张男夫支付车款60000元;二、被执行人党辉、韩星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张男夫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三、被执行人党辉、韩星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张男夫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四、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及本案执行费82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2688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韩星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男夫40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男夫放弃其余权利;二、本案执行费828元由被执行人韩星支付。现本案已按照上述协议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韩星、党辉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382号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