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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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子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在陕西省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子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为61000002347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市支行的工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7891)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41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