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31民初284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2日以已收到被告归还的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宋军科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法瑞 书记员卢萍 1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