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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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风雷仪表有限公司 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风雷仪表有限公司加工费1793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793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5%为标准,自2019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4元,依法减半收取1997元,由被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将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