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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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7072.18元。 二、被告***、***、***、***、***、青州晨阳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青州晨阳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鲁G×××××、鲁G×××××的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出债权部分归被告青州晨阳运输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青州晨阳运输有限公司继续支付)。 四、驳回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6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青州晨阳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692元,由原告淄博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9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