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保全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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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保全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1)湘1127执保92号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与被申请人吴令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蓝山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7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令国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吴令国名下银行存款,因吴令国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