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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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衡鑫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湖南衡鑫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书》继续履行;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日内支付湖南衡鑫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30000元; 三、湖南衡鑫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十日内完成***(其父蒲万安名下)位于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美居客轻钢别墅房屋的施工建设,***为湖南衡鑫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提供住宿便利;并在当地政府房屋质量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监督参与下对该房屋建设进行竣工及质量验收,达到住房质量合格标准; 四、驳回***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5128元、减半收2564元,由***负担564元、湖南衡鑫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