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02民初444号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善水汇酒店,经营场所在盐城市亭湖区。

经营者:倪富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学荣,江苏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忠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秋,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杰,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善水汇酒店与被告武汉市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善水汇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预交诉讼费19455元,减半收取9727.5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善水汇酒店负担。

审判长蔡福庆

人民陪审员刘志勇

人民陪审员张瑜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马文静

裁判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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