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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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创源金属有限公司 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租及电费28484元及违约金1858.58元,合计30342.58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7元(原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盐城市百川电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2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