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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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因本次工伤造成的医疗费27183.45元、门诊检查费1875.85元、鉴定费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926.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8848.8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903.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3963.36元等各项费用,共计268702.06元,核减被告借支的29000元,原告再支付被告239702.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它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