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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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分公司 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利息883,333元,以上合计1,683,333元; 二、被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日起,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42.40元,由被告新疆卓越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