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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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借款本金49847.29元,利息、违约金38169.93元,合计88017.22元;2021年2月17日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违约金,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