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895号

原告:***,男,19**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佼,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勾红玉,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堂,系副局长。

立案时间:2021年1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玮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彬雪

裁判日期 2021-01-22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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