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06民初895号 原告:***,男,19**1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聪,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佼,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勾红玉,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发山,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宁夏公路建设管理局,住***。 法定代表人:李成堂,系副局长。 立案时间:2021年1月**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玮 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胡彬雪 |
| 裁判日期 | 2021-01-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