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盐城沃华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伟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偿还截止2018年9月29日的贷款本金137793.58元、利息2844.57元、罚息185.33元,合计140823.48元,并承担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对被告***、沈伟伟名下抵押财产,即位于盐城市区拍卖的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6元,依法减半收取1558元,由被告***、沈伟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方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3-01
发布日期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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