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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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0106执恢315号 刘继品、于洪亮: 申请执行人刘继品与被执行人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6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执行费用。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吉0106执1418号。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确认收到被执行人应给付的全部款项,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2020)吉0106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已经得到实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0)吉0106执1418号、(2021)吉0106执恢3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