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49000元,利息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1.5分计算利息;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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