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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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5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00元,由原告广东采联采购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525元,被告广东联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担587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