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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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借款本金334654.4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利息23353.17元(已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后段利息依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律师代理费17793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