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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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偿还信用卡分期付款本息162476.05元,并承担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2018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55562.66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亭湖支行对被告***用于抵押的苏J×××**车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等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依法减半收取177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