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检查费与车辆维修费合计89629.6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与伙食补助费合计22203.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266元,原告自行负担17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其承担的部分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