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利正恒泡沫塑料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利正恒泡沫塑料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损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合计89967.5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贵州利正恒泡沫塑料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原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附文档光盘),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5-28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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