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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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贵州紫云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至2021年6月17日的利息5842.78元,共计人民币85842.78元。之后的利息,被告***从2021年6月18日起,以借款所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795%(含罚息、复息)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条的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37.5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