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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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安顺市兴伟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1795号 李金宇: 被执行人李金宇罚金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0324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6月15日本院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罚金1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17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8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