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贵州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郭忠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限被告贵州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投资款人民币452645元; 三、限被告贵州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支付差欠2020年9月至2020年11月收益款人民币239191元; 四、在郭忠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有保管遗产及协助清偿的义务;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43元,保全费人民币3780元,共计人民币14523元,由被告贵州丽之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用郭忠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