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40,328.2元;

二、被告***、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连带支付赔偿款6,763.8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9元(已减半收取),被告***、长春市新悦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负担25元,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4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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