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00000元;

二、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各付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055610.56元(2015年7月1日-2020年8月31日止);

三、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各付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01660元(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止);

四、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6257270.5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5950元(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975元,由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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