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100000元; 二、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各付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055610.56元(2015年7月1日-2020年8月31日止); 三、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各付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01660元(2020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止); 四、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以6257270.5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55950元(原告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975元,由被告吉林嘉丰粮谷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