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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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借款本金2809.7万元、截止2019年2月21日利息690243.14元,合计本息28787243.14元,并承担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律师诉讼代理费30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项9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对被告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保证金在质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黄海支行对被告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建湖县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736元,由被告江苏几百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隆投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