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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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麒麟供电局 云南机器三厂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机器三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麒麟供电局截止2020年6月未足额支付的电费1289706.71元,及自2016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4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129003.10元,合计1418709.81元。 二、由被告云南机器三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麒麟供电局以所欠电费1289706.71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68元,由被告云南机器三厂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交纳,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