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031亩土地与地面设施[建(构)筑物6间];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租赁物占用费(从2019年1月1日起按4000元/月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四川宜宾华能燃建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1690元,被告***负担730元。 第三人四川宜宾华能燃建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案件受理费6825元,由其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 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