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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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保靖县盈晖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靖县盈晖钢化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393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8元,依法减半收取1074元,由被告四川锐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1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