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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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i决如下: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日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69800元及利息罚息(其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5月22日为4642.27元,2021年5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69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3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