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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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6019.53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按照双方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通用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偿还信用卡截止2017年12月21日的利息6720.27元,违约金等应收费用7092.18元,2017年12月22日后的利息、违约金等仍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通用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