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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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2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沈大乐,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爱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粤13民终3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48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定: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定金30000元;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因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将案款32259元汇入本院账户(含本金30000元、迟延履行金609元、诉讼费1300元及执行费35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350元,诉讼费13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60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院依法通知双方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3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48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