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2执44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沈大乐,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文,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爱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粤13民终3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482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确定: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定金30000元;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50元。因惠州胜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将案款32259元汇入本院账户(含本金30000元、迟延履行金609元、诉讼费1300元及执行费35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350元,诉讼费1300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609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现本院依法通知双方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民终3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148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九日

裁判日期 2021-03-09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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