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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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2执恢2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 负责人:廖雪妮。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诉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8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本金11419.4元及利息,受理费85元、执行费71元。被执行人***已支付了上述款项。 至此,(2015)惠城法水民初字第8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71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