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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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8)桂0107民初903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受理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统一登记申请之日止,按每日20元计算,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违约金上限额为8269.21元)”; 四、上述第一项、第三项计算出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124038.1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南宁市瀚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元,由***负担1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