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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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东分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东分社借款本金865000元,并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东分社截止至2019年3月20日的利息和罚息326296.3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东分社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的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东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6元(缓交),由被告***、***、***、***共同负担15277元,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东分社负担8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