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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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海广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肇庆市雪峰制衣有限公司 澳华农业科技(肇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澳华农业科技(肇庆)有限公司、肇庆市雪峰制衣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2016-4-6)以及***与肇庆市雪峰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2016xz01)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肇庆市雪峰制衣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海广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前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肇庆海广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海广凌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93元,被告肇庆市雪峰制衣有限公司负担15667元。当事人应负担的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对方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