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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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珠海市金湾区新威建材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27日签订的《个人合作意向书》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返还诚意保证金300,00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75,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五、被告***、珠海市金湾区新威建材商行对上述第二至第四判项判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35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湾区新威建材商行共同负担3060元,原告***、***共同负担1975元;保全费3655元,由被告***、***、珠海市金湾区新威建材商行共同负担2221元,原告***、***共同负担1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