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457.6元、利息10306.7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67457.6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案件公告费260元,合计5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760元(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6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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