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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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7457.6元、利息10306.7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67457.6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案件公告费260元,合计57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000元,被告***负担1760元(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