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0957.5元,并偿付违约金(以400957.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二、被告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为4401元,财产保全费3022元,两项合计7423元,由原告北京同程华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1485元,由被告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38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法院退还,被告普信惠福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普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账户名称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园区行政中心支行,账号:62×××33。)公告费69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