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4112909.06元、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199831.11元以及自2021年3月16日起以4112909.0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852元,由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法院退还,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江恒创物资包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