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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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不得执行金城东路XX室的房屋。 本院(2020)苏0214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案件受理费13988元,由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988元本院予以退还,无锡利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