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10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8月1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283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733元,被告***负担655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直接向原告***支付。

前述债务,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

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

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

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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