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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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02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刘钲。 被执行人:***,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川16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申请执行***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