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1602执18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刘钲。

被执行人:***,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作出的(2020)川1602民初46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7日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区支行申请执行***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为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尊重各方当事人和解意愿,本案基于双方和解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裁判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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