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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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 江苏福达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损失计人民币45289.23元,给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款计人民币115900.22元。 二、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损失计人民币1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