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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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96829.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被告***垫付款3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28元,由原告***、原告***、原告***、原告***、原告***负担414.28元,由被告***负担21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需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交费完毕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6-26
发布日期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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